农村集体资产是我区集体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规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对于增加集体资产收益,维护农村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南海区人民政府对《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办法》(南府〔2016〕12号)进行修订,重新印发了《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办法》,对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活动提供了更加详细的指引,下面对《办法》的主要条款进行解读。
一、起草背景
《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办法》(南府〔2016〕12号)自印发以来,构建了我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制度,对规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起到了重要作用。根据文件规定,南府〔2016〕12号文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同时我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中,新出现了“引入城市更新项目投资合作方”等新的交易行为、需要规范和指导“短小零散”资产的交易行为、需要加强对资产交易的指导和监督。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需对南府〔2016〕12号文进行相应的修订,新制定《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完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规则,明确新型交易方式的程序,使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有据可依、有规可循。
二、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社区)自治组织和农民集体设立的法人组织的集体资产交易活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包括经联社和经济社,农村(社区)自治组织包括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
(二)什么是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哪些集体资产可以交易?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是指将农村集体资产采取出租、转租、出让、转让、入股、合资、合作、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的行为。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品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水域、滩涂、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通过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
农村集体除土地之外的农村集体经营房屋、机械设备、工具器具等经营性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采取承(发)包、出租、转让、入股、合资、合作、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农村集体所有或使用的依法可交易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出资、抵押等方式流转交易。
(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按照什么规则进行交易?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交易,应当按照区政府关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交易方式进行流转,其公开交易规则由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南海分局制定,由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南海分中心或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所提供交易服务。
(四)哪些农村集体资产禁止流转交易?
下列农村集体资产禁止流转交易:
1.已被司法、行政机关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的;
2.已设立抵(质)押权,未经抵(质)押权人同意的;
3.产权关系不清、处置权限有争议的;
4.法律、法规明文禁止交易的。
(五)对存在瑕疵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应履行什么义务?
对资产权属、用地手续、资产质量等存在瑕疵的集体物业等资产,交易服务机构提供交易服务时,应提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及风险告知。
农业农村部门和交易服务机构不对进场交易的集体资产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六)农村集体资产的交易方式有哪些?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原则上采用公开竞价的方式。若需采用公开协商方式交易的,须报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立项审核联席会议审批同意,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表决通过后实施。
不采取公开竞价方式进行的交易,其交易信息应当按照公开竞价方式的信息公布规则进行信息公布,并录入“资产管理交易系统”。
(七)农村集体资产分级交易的标准是什么?
农村集体资产实行分级交易管理,包括区级交易、镇级交易、村级交易。
1.区级交易
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房产证》,且单宗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0平方米)或涉及面广、标的金额大、对当地有较大影响的集体物业使用权出租,交易申请方申请区级交易的,由所在镇(街道)农业农村办负责受理,经初审后提交区农业农村局审批,同意后进入区级交易。
2.镇(街道)级交易
除纳入区级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外,由各镇(街道)结合实际划定农村集体资产纳入镇(街道)级公开竞投交易的范围。
村(居)级交易范围的资产,交易申请方申请镇(街道)级交易的,由镇(街道)农业农村办审核,批准后进入镇(街道)级交易。
3.村(居)级交易
不纳入区、镇两级公开竞价交易范围的农村集体资产,由村(居)集体资产管理交易站组织交易。
(八)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一般程序是什么?
采取公开竞价、公开协商交易方式,在区、镇(街道)、村(居)等交易服务机构交易的一般程序为:
1.交易立项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镇(街道)农业农村办提出交易立项申请。
2.立项审核。镇(街道)农业农村办根据交易资产情况提交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立项审核联席会议进行审核。
3.方案表决。经申请审核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对资产交易方案进行民主表决。
4.交易申请。交易方案经民主表决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镇(街道)农业农村办提出交易申请,经审批通过后将交易材料转到相应的交易服务机构。
5.交易信息发布。对受理进入交易服务机构交易项目的交易信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交易标的物现场及村(居)务公开栏、社务公开栏发布交易信息。进入区、镇(街道)级交易的,还须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交易信息。
6.组织交易。交易服务机构按规定组织交易。
7.交易结果确认与公示。在政府门户网站、村(居)务公开栏、社务公开栏和标的物现场公示交易结果。
8.合同签订。交易双方签订合同。
9.资料归档及录入。村(居)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自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项目资料整理归档并登记录入“资产管理交易系统”。
(九)哪些项目可以采取公开协商交易的方式?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可采用公开协商方式进行交易:
幼儿园、养老院等公益事业项目;
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外的集体资产折价入股、合资、合作的项目;
同等条件下连续两次采取公开竞投未能成功交易的项目;
已纳入“三旧”改造或村级工业园改造前期土地整备范围,各级政府需实施预租、统租托管的集体资产;
纳入国家、省、市、区重点工程项目范围需实施预租、统租的集体资产;因国家、省、市、区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需要,临时使用项目范围以外需提前实施预租、统租的集体资产;
由各级政府引入或主导实施的农村集体重大项目或产业,或涉及水、电、煤气、通信等特殊行业的交易项目;
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适用公开竞价方式交易的其他项目。
因第3种情形采取公开协商方式进行交易的,交易条件须与前两次公开竞投交易的交易条件一致。
(十)公开协商交易应如何组织?
公开协商交易,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步骤与拟交易对象通过一对一的协商就交易项目达成交易目的的一种公开交易方式。
公开协商交易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组织社委会成员、成员代表(总共不少于5人)与意向受让方代表进行公开协商谈判;监事会成员应到场见证监督交易,村(居)可派村(居)纪检机构成员或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到场监督交易。
(十一)如何组织“短小零散”资产?
“短小零散”资产,主要包括农村集体的出租屋、停车位、清拆前临时出租的物业、自留地、流动摊挡等金额小、年限小、流动性大的资产交易项目,纳入“短小零散”管理范围的农村集体资产具体对象、标准条件由各镇(街道)结合实际自行划定,并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资产管理交易系统”增设“短小零散”管理模块,“短小零散”资产交易项目的,可按以下简化程序进行公开交易:
1.拟定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委会拟订交易初步方案,按民主议事决策权限组织表决,报村(居)党组织审批。审批通过后,交易方案、民主表决书在村(居)务公开栏、社务公开栏公示5天。
2.立项申请。公示5天无异议的,村(居)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在“资产管理交易系统”中录入立项申请,协同网上报镇(街道)农业农村办审批。网上审批通过后,由村(居)集体资产管理交易站组织交易活动。
3.发布信息。交易信息可在标的物周边、村(居)务公开栏、社务公开栏发布(须拍摄照片存档),交易信息发布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4.组织交易。在规定的交易日内,按照交易方案,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3-5名成员代表的见证和监督下,由村(居)集体资产管理交易站组织交易。
5.公示结果。交易结果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村(居)务公开栏、社务公开栏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交易结果公示的信息发布渠道应当和交易信息发布渠道一致。
6.签订合同。交易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交易双方在村(居)集体资产管理交易站签订交易合同,村(居)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按照要求对交易资料和交易合同进行归档备案。
(十二)“短小零散”资产在租期范围内发生合同变更应如何处理?
“短小零散”资产交易项目在交易方案的租期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实际需要不限次数终止并新增合同,无需重新交易,新合同的租期必须在交易方案的租期范围内、租金不得低于交易方案的底价。
(十三)如何公开引入城市更新项目投资合作方?
公开引入城市更新项目投资合作方,须通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平台进行交易。
公开引入城市更新项目投资合作方的程序:
1.申请交易及受理。引入合作方方案(含服务协议)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民主表决,表决通过的,向镇(街道)农业农村办申请交易。申请材料包括:
1.1依规定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引入合作方方案的批复文件;
1.2.拟定的引入合作方方案(含服务协议);
1.3.依权限表决通过引入合作方方案(含服务协议)的民主表决材料;
1.4.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要事权清单管理制度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镇(街道)农业农村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完整性审查,审查通过后,将交易材料转到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所。
2.交易信息发布。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所须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交易信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同步在本村(居)务公开栏、社务公开栏上发布交易信息。交易信息发布期原则上不少于15天。
交易信息公告发布后,由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所接受意向人的咨询和报名,审查报名人资格。关于交易流程、报名资格的咨询,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所可直接答复咨询人;关于交易项目其他内容的咨询,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所可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答复咨询人。
3.组织交易。报名截止后,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所按照交易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召开现场竞价会,按照引入合作方方案规定的合作方选取原则选定城市更新项目投资合作方。
4.交易结果公示。引入合作方交易的结果由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门户网站网进行公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同步在村(居)务公开栏、社务公开栏进行公示。交易结果公示期为5天。
5.签订合同。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城市更新项目投资合作方签订合同。
6.资料归档及录入。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所对引入城乡更新项目投资合作方的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备查。交易合同等相关资料应当及时录入“资产管理交易系统”。
政策文件:http://www.nanhai.gov.cn/fsnhq/bmdh/zfbm/qnyncj/zcfg/content/post_50986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