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统计)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14-08-05 16:57:59


 

关于印发广东省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

办法的通知

粤统办字〔2014〕33号

各市、县、区统计局:

  现将《广东省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加强对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管理、监督和检查,确保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规范、有序地进行。

  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局教育中心。

  联系人:胡初萌;电话:020-83134410。

   

    附件:广东省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广东省统计局办公室

                         2014年8月1日

  

 

 

 

 

 

广东省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目  录

 

 

一、考试规则

  二、考务实施细则

  三、试卷管理办法

  四、考生守则

  五、考生违纪处罚规定

  六、巡考人员职责

  七、工作人员违规处理办法

     

 

 

 

 

 

 

 

 

考试规则

 

  一、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计局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规则的办法。

  二、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试题为国家秘密,密级为机密级,保密期限从生成至考试结束止。各级统计局、从业资格考试承办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规要求,做好试卷的安全保密工作。

  三、考试实施机构负责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场的备案,试卷及相关文书的制发,组织阅卷和成绩登记造册等工作。

  四、考试承办机构具体负责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考试具体组织实施和成绩通知等工作。

  五、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考试科目为:《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统计法基础知识》。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于每年9月份的第三个星期日公开举行,采用闭卷、答题卡填涂答题的考试形式,每门科目的考试答题时间为120分钟。

六、考试承办机构应按《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公布考试大纲、报考条件、报考办法、考试规则、考试的具体时间及地点等。

  七、考试承办机构应按《办法》要求做好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向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颁发《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准考证》,其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照片、考试科目、考试日期、考试地点、试室号、座位号等。

  八、考试承办机构应根据本规则和《考务实施细则》的规定,确定主考、监考人员,每个考场设置主考1名,副主考12名,监考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按需设置,所有涉及考试工作人员均须佩带统一标识。

  九、考试承办机构要在考前做好所有涉及考试工作人员的考试业务培训,明确岗位工作职责;要组织、指导主考人员做好考场编排、试室布置等考试的各项准备工作。

  十、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考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考试的规范有序进行。

  十一、考试中发现考生违犯考场纪律行为时,监考人员应按《考生守则》、《考生违纪处罚规定》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并将情况如实记入考场情况报告单。情节严重或有其他异常情况时,要及时报告主考人员或考试承办机构、实施机构,按规定予以处理。

  十二、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立即在考试的现场按要求封装好试卷、答题卡,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所有监考人员共同送交考场主考人员验收。考试承办机构须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回收、保管试卷和答题卡,并在规定时间内送考试实施机构。

  十三、考试实施机构成立评卷工作小组,制定阅卷、登分工作规程,组织阅卷和成绩登记工作。

  十四、统计从业资格考试满分为100分,60分以上为合格。

  十五、阅卷、成绩登记工作自考试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十六、考试实施机构在阅卷、成绩登记工作完成后,将考试成绩交由考试承办机构于10个工作日内通知考生。

  十七、各级统计局、考试承办机构要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维护考试的严肃性、规范性。

 

 

 

 

 

 

 

 

 

 

 

 

 

 

 

考试实施细则

  

一、各级考试机构职责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由省级考试实施机构组织实施,市、县(区)考试承办机构负责具体考试业务。

  (一)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实施机构负责统一组织全省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考场备案、试卷印制和发放、阅卷等工作。

  (二)统计从业资格考试承办机构负责本地区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考场设定、确定主考和监考人员、组织实施考试等具体考务工作。

(三)考试期间,各级统计局、考试承办机构须分别组织相关人员对考试进行巡查。

  (四)各地级以上市统计局负责管理、监督、检查所辖县(市、区)的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

二、主考和监考人员职责

  (一)主考人员职责:

  主持所在考场有关考试的全面工作。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组织与考试有关的全体工作人员学习考试的有关规定,明确各项工作纪律和岗位工作要求,做好考试的各项准备工作。

  2、督促监考人员和考生执行考试的有关规定。

  3、按规定处置考试工作中发生的各种情况;有异常情况时向考试承办机构或实施机构报告。

  (二)监考人员职责:

  负责考试的准备、检查、监督、执行等工作,维护考试的秩序和纪律,确保考试规范、有序地进行。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1、提前一天做好考试前的试室清场工作,清除试室内可能影响考试正常、顺利进行的物品;检查试室的布置情况,包括:试室门口是否贴有试室编号和考生座位表;考桌上是否贴有考生的座号或姓名。

  2、按考试安排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两名监考员同时到达指定地点签领试卷;于开考前20分钟到达试室,按时组织考生进入试室,做好考试准备。

  3、在考试开始前,检查考生的《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准考证》与有效证件是否相符,防止发生考生入错试室、替考等情况。

  4、在开考前15分钟向考生宣读《考生守则》和《考生违纪处罚规定》。在开考前5分钟向全体考生当面启封及发放试卷、答题卡。

  5、考生答卷前,提醒、督促考生在试卷、答题卡的规定位置上填写(涂)个人信息;解答不涉及答题内容且有利于考试正常进行的问题。

  6、严格执行考试规定,对考生的违纪行为要及时制止并予以记录;遇有紧急或严重的情况,须及时报主考人员处理。

7、严格掌握考试时间,开考30分钟内,已进入试室参加考试的考生,不得交卷离开试室;开考30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试室考试。

8、考试结束立即收卷。同时,认真填写《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场情况报告单》,报告考试相关情况;按要求立即现场封装试卷和答题卡。

  9、处理并向主考人员汇报考试中发生的其他情况。

  三、组织考试

  (一)考场、试室布置要求:

  1、统计从业资格考试,须选择交通方便、适合成人考试的各类学校为考场,不得选用会议室等其他场所作为考场。考场内须设置警戒线(或其他明显标识)以区分考试区域与非考试区域。

  2、考场布置应严肃、整洁、和谐。考试的前一天,考场入口处应悬挂广东省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场的横幅;考场内应设置公告栏,公布试室分布平面图、考试时间表、试室编排情况表、考生守则、考生违纪处罚规定等考试相关信息;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以便应付突发事件。

  3、用作试室的场地应整洁、通风、采光条件良好,桌椅设备良好并适合成人考试,不得选用阶梯课室为试室;试室门口醒目位置张贴公布在本试室考试的考生姓名和准考证号;试室内桌子应反方向放置,单桌单人排列,行列整齐,每列之间距离不少于60厘米;每试室一般安排30名考生,最多不得超过40人;桌子左上角张贴考生准考证号、姓名;在试室前方设置物品暂放处,供考生临时存放物品。

  4、考试前一天须彻底清场,凡可能对考试造成影响的印记、文字等必须清除干净。清理干净并做好考试准备的试室,应贴上封条。

  5、30人(及以下)的试室配备2名监考人员;3140人的试室配备3名监考人员。

  (二)开始考试前:

  1、考试前准备:每场考试开始前,监考人员必须提前到达主考人员指定地点集中,由主考人员布置考试有关事项,校对钟表时间。监考人员和需进入试室的工作人员,须将通讯工具交由主考人员集中保管,不得将任何通讯工具带入试室。

  2、领卷:各试室所有监考人员按主考规定的时间同时到达指定地点,共同做好以下工作:领取试卷及考试相关用品;检查试卷袋密封是否完好;核对试卷袋面的标注的课程名称、考试时间与考试安排是否一致。监考人员将试卷带入试室后,不得离开试室。

  3、组织考生进场:所有监考人员考前20分钟到达试室,做好相关准备。考前15分钟,组织考生有序进入试室,督促考生将准考证、有效证件放在桌子的左上角备查。非本试室的考生或两证不齐的考生一律不得进入试室参加考试。

  4、宣读考试的有关规定:考生就座后,监考人员应向考生宣读《考生守则》和《考生违纪处罚规定》。

  5、拆封、清点试卷和答题卡:在考前10分钟,监考人员在考生监督下当众启封试卷,核对试卷的课程名称与份数,如发现试卷份数有差错、试卷破损或内装试卷与袋面标注的课程名称不符、答题卡有差错等情况时,应立即报告主考处理。

  6、分发试卷:考前五分钟分发试卷和答题卡,同时督促考生将考场及个人信息分别填写(涂)在试卷和答题卡的指定位置。

  (三)考试期间:

  1、开始考试铃响,考试正式开始。监考人员须提醒考生检查试卷有否漏印、缺页、印刷不清楚或分发错误等现象;逐一查验考生的人、证是否相符,防止考生坐错位置或冒名替考;检查考生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是否填写(涂)在试卷和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

  2、考试开始30分钟内,已进入试室参加考试的考生不得交卷离开试室;考试开始30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试室参加考试。

  3、考试期间,监考人员须合理站位,两人监考时,应一前一后实施监考;三人监考时,应一前一后一流动实施监考,不得长时间停留在某一考生身边。考试开始30分钟内,监考人员不得离开试室;考试开始30分钟后,须有机动监考人员顶替,监考人员方可离开试室;考试期间,非遇重大特殊情况并经主考批准,监考人员不得离开考场。

  4、考试开始30分钟后,监考人员应将缺考人员的姓名、身份证证号、缺考科目填写(涂)在试卷、答题卡的相应位置上。

  5、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距考试结束还有15分钟

  (四)考试结束:

  1、考试结束铃响,监考人员应立即宣布考试结束并督促考生停止答题,要求考生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整理好,反扣在桌面上;提醒考生带齐所有证件离开试室。注意防止考生带走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等。同时,做好以下工作:

  立即清点、检查试卷、答题卡的份数与参考人数是否一致。

  检查试卷、答题卡上的考生信息填写是否规范。

监考人员如实填写《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场情况报告单》。

2、试卷、答题卡装封。将试卷和答题卡(含缺考人员试卷和答题卡)按准考证号顺序(小号在上,大号在下)分别依次收齐整理,核对无误后,在试室现场将答题卡装入答题卡专用袋,连同试卷和《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场情况报告单》一起装入试卷袋并密封。

  3、在试卷袋的指定位置填写考场情况记录,并在监考人员栏内签上姓名(字迹工整)。

  (五)、试卷、答题卡移交与试室清场

  1、试卷和答题卡装封完毕后,监考人员共同送往指定地点,交主考人员验收无误、试卷保管员签收,集中保管。

  2、每场考试结束后,主考人员必须组织专人对所有试室清场,防止漏收试卷和答题卡。

试卷管理办法

 

    一、统计从业资格考试是国家级考试,考试题保密期限从生成至考试结束止,密级为机密级。各级考试承办机构应按《保密法》规定的机密级资料的管理要求,指定专人负责试卷的收发和保管。试卷和答题卡收、发各工作环节,要建立交接签收制度,落实试卷安全保密责任。

  二、考试实施机构按承办机构上报的应考人数向其发放试卷和答题卡;考试结束后,等量回收试卷和答题卡。

  三、各级考试承办机构须指定两个以上在编工作人员,共同负责试卷和答题卡签领、运输、保管、回送各环节工作;试卷和答题卡须专人专车运送。如遇意外情况,应立即向考试实施机构报告。

  四、各地领回试卷和答题卡后,应立即存放在专用保密室或专用保密柜中,保密室、保密柜应符合保密要求,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蛀等功能,保密室或保密柜设置双锁,并由两人分别掌握钥匙共同保管;试卷存放期间,须安排工作人员24小时值守。

  五、考试承办机构应将试卷和答题卡在开考前规定的时间内发至各考场。监考人员应在考试前按主考指定的时间、地点签领试卷和答题卡,签领时应仔细检查试卷袋密封情况和考试科目是否与考试安排相符。如遇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主考人员。

  六、监考人员在考试开始前10分钟当众启封试卷;在开考前5分钟发给考生。其他时间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启封拆阅试卷。

  七、考试结束,监考人员须立即回收试卷和答题卡,清点无误后,按要求装密封好的试卷和答题卡,交考场主考人员验收,集中由试卷管理人员保管。

  八、各考场须在规定时间内将密封好的试卷、答题卡交考试承办机构,由地级以上市统计局集中送考试实施机构统一阅卷。

 

 

 

 

 

 

 

 

 

 

 

 

 

 

考生守则

 

  一、开考前15分钟考生凭准考证进入试室,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放在桌子的左上角,供监考人员查对。证件不全者不得参加考试。

  二、考生迟到30分钟不准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试室。

  三、考生进入试室可携带必要的考试辅助工具;带入试室的书籍、资料、通信工具(确认已关闭)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必须存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

  四、考生进入试室后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高声谈笑和喧哗。

  五、考生在答题前须用蓝、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在试卷和答题卡指定位置填写考场名称、姓名、试室号、座号等所列事项,并在答题卡上填涂相应信息;在试卷和答题卡的任何地方作任何标记,则该试卷和答题卡作废。

  六、考生只准用2B铅笔填涂答题卡,用其他类型铅笔填涂,答题卡一律作废。

  七、考生必须独立答卷。有交头接耳、偷看、旁窥者,视情节扣分;有交换草稿纸(或传递其他纸条)、交换试卷、答题卡者,取消当事人当年考试成绩。

  八、考试期间,考生一律不得以任何借口离开试室后再进入试室续考。

  九、考生遇试卷分发错误或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但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十、考试时间结束,考生须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答题卡及草稿纸折叠放在桌面上,立即退出试室。不得把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离试室;考生离开试室后不准在试室附近逗留和交谈。

  十一、考生要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的正常工作。

 

 

 

 

 

 

 

 

 

 

 

 

 

考生违纪处罚规定

 

  一、考生有下列违纪情节之一者,予以警告,并扣单科考试成绩20分:

  (一)将书籍、资料、掌上电脑、电子记事本、通信工具等其他非考试辅助工具的物品带入考场,拒不按监考人员要求存放者。

  (二)在考场内交头接耳、喧哗、说笑,不接受监考人员劝告,影响他人考试者。

  (三)不按规定关闭通信工具,窥视机器信息或接听手提电话者。

  (四)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宣布停止答卷后仍继续答卷者。

  二、考生有下列违纪情节之一者,其单科考试成绩按零分处理:

  (一)使用《考生守则》规定的2B铅笔以外类型铅笔填涂答题卡者。

  (二)姓名、准证考号均未填写(涂)、或未按规定填涂而无法辨认者。

  (三)考试结束后不交试卷或答题卡、擅自带走试卷或答题卡、故意撕毁试卷或答题卡者。

  (四)在考场内因有违规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警告者。

  三、考生有下列违纪情节之一者,取消其当年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商请有关部门做出行政处理:

  (一)替考者。

  (二)偷看夹带进场与考试科目相关的书籍、字条等资料者。

  (三)偷看事先写在身体任何部位与考试科目相关的文字者。

  (四)偷看、抄袭他人答题卡者。

  (五)传递字条等物品,有意为他人偷看答题卡、抄袭答案提供方便,或交换答题卡双方舞弊者。

  (六)经核查被确认为雷同答案的抄袭者和主动允许其抄袭者。

  (七)不服从监考人员监督管理,与监考人员争吵,谩骂威胁监考人员,扰乱考场秩序者。

  (八)有其他违反考生守则的行为或其他舞弊行为,情节严重者。

 

 

 

 

 

 

 

 

 

巡考人员职责

 

    一、检查考试的准备情况

    (一)听取考试承办机构、考场主考人员的考试组织情况汇报,掌握辖区内的考场分布情况和考生人数。

    (二)检查考场的考务工作安排、涉考工作人员的岗位培训和考场布置等情况。

    (三)检查考场的考前其他工作准备情况。

  二、检查试卷保密情况

  (一)试卷保密室、保密柜是否符合保密要求;保密室、保密柜钥匙是否由两人分别保管及开启时是否两人同时在场;试卷存放期间是否安排工作人员24小时值守。

  (二)保密室、保密柜内试卷袋是否完好无损,有无启封现象。

  (三)试卷出、入室(柜)是否有交接手续等相关记录。

  三、检查考场布置情况

(一)考场外部环境是否符合要求。

(二)是否有明显的广东省统计从业资格考试XXX考场的标识。

  (三)是否在醒目处公布考试时间、考试科目、考场设置、考生守则、考生违纪处罚规定等考试相关信息。

  (四)是否设有警戒线(或其他明显标识)以区分考试区域与非考试区域;是否有人巡守。

  四、检查试室布置情况

  (一)是否在试室门口醒目处公布试室编号、考试时间、考试科目、考生座位安排等相关信息。

  (二)试室内卫生、通风、采光是否良好;考生座位是否单人单桌,每列之间的间隔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其他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情况。

  (三)试室内是否设有供考生存放书包、书籍、资料等物品的专放处。

  五、检查考试的实施情况

  (一)考试工作人员是否佩戴统一标志。

  (二)考试工作人员是否认真履行岗位工作职责。

  六、处理问题及反馈信息

  (一)对巡考中发现的存在问题,及时指出并商请考场主考人员和相关负责人进行纠正与处理。

  (二)对巡考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派出机构汇报。

  (三)巡考工作结束后,向派出机构汇报巡考情况,并就相关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工作人员违规处理办法

 

  一、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人员是指从事试卷印制、试卷运送和保管、考试组织、试卷评阅及成绩登录等相关工作的人员。

  二、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本次和下一次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一)试卷保管、运送人员不履行正常的试卷交接手续的;

  (二)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有抽烟、看书、看报、打瞌睡、聊天等行为,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三)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的;

  (四)巡考人员不认真履行巡考职责的;

  (五)其他考试工作人员利用身份对考试工作造成干扰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今后不得从事考试工作,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议相关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变动考试时间或地点的;

  (二)在试卷印制、押运、保管、领用过程中,因失职造成泄密或发生其他重大事故的;

  (三)利用监考或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舞弊提供条件;

  (四)指使、纵容或伙同他人舞弊的;

  (五)利用职权包庇、掩盖考试舞弊行为的;

  (六)监考中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七)故意涂改、毁坏甚至丢失试卷、答题卡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考试期间,擅自将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之便,索贿、受贿、以权谋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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