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部门导航 > 政府部门 > 区应急管理局 > 法律法规

佛山市南海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解读

来源:区应急管理局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1-05-08 14:41:40

一、目的和依据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佛山市南海区委员会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南发[2017]16号)关于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的要求,鼓励广大群众举报安全生产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我局根据《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和《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办法》(粤安〔201819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佛山市南海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以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奖励对象和标准

(一)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且已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举报内容事先未被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所掌握;采取实名举报方式,举报人能够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联系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情况不属于奖励对象:依法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发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或办案过程中发现线索后举报及其近亲属举报或者授意他人举报的;举报前已被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查处的;举报人对同一案件线索已获得举报奖励的。

(二)奖励标准

奖励金按罚款金额的15%计算,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被立案处以罚款处罚的最低奖励3000元,奖励额度与《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第十一条和《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办法》(粤安〔201819号)第十八条的规定相一致。

另外,为增加奖励标准的可操作性,结合基层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的实际,增加了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且没有罚款金额的奖励标准和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且没有罚款金额的奖励标准,奖励金额分别是3000元和1000元。

需要注意的是,同一举报线索有两宗以上案件符合奖励条件的,以处罚较重案件罚款的15%计算奖励金额。

三、奖励程序

案件承办人在案件办结的10个工作日内,告知符合举报奖励的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接到申请后,案件承办人在2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金额予以核实,经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后,通知举报人。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在30个工作日内领取奖金。

举报人领取奖金需提交的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2.本人开户银行账号(卡号);

3.本人身份证开立的手机号码;

4.委托他人领取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以上材料在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当场确认。

需要注意的是,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给予第一个作出有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奖励;多人联名举报的,由举报人集体持有效证件领取奖金,或者由第一署名人持本人及他人有效证件、委托文书领取奖金。奖金一律通过转账方式发放。

四、举报人权益保障

举报人不得采取违法行为或者危险方式收集证据,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否则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执法人员有为举报人保守秘密的义务,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及举报奖励等情况。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文章关键词:
手机版
无障碍版
政务微信
政务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