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黄建华)

来源:区应急管理局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2-08-12 16:21:59

    被处罚人:黄建华,性别:男,身份证号码:441722********6911。本局依法办理“8·21”大沥科庭物体打击事故案-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其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南海)应急罚〔2022〕351号。

上述执法文书主要内容:

被处罚人:黄建华,性别:男,身份证号码:441722********6911,联系电话:1392245****,住址:广州市番禺区。

违法事实及主要证据:

2021年8月21日18时许,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大镇范合工业区自编2号的佛山科庭餐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庭公司”)内,设备安装人员林耀星(男,41岁,广东英德人)在安装调试环保设备的过程中,被脱落的管道砸中,经120医护人员送往大沥医院(佛山市南海区第五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黄建华未落实安装现场安全管理责任,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林耀星拉通风管道的危险作业行为,对事故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经查,死者林耀星是事发当天在佛山科庭餐具有限公司内安装调试环保设备的安装人员。以上事实有黄建华、黄培豪、石辉辉、林神养等人的询问笔录予以证实。

2.经查,2021年6月10日,科庭公司与黄建华签订《设备采购和安装合同》,约定科庭公司向黄建华购买和安装有机废气处理及除尘设备。黄建华负责设计该套设备,确定安装方案,随后向吴国东采购设备,并由林耀星负责现场安装工作。2021年8月21日18时许,林耀星在安装调试环保设备的过程中,通过自身体重吊拉通风管道的方式试验设备的稳固程度,致使通风管道受力脱落,砸中林耀星身体,经120医护人员送往大沥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以上事实有《设备采购和安装合同》和黄建华、黄培豪等人的询问笔录予以证实。

3.黄建华未落实安装现场安全管理责任,未告知具体负责安装的人员安装的安全事项,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林耀星吊拉通风管道的危险作业行为。以上事实有黄建华、黄培豪、林神养等人的询问笔录予以证实。

4.经确诊,林耀星因重物砸伤导致死亡。以上事实有《佛山市南海区第五人民医院门诊病历》予以证实。

5.事故相片共七组十四张,证明事故现场情况。

我局已于2022623日向被处罚单位(人)送达(南海)应急告〔202231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我局于2022年6月24日收到被处罚单位(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经审查,本案的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法律适用准确,程序合法,决定维持原处罚决定。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鉴于本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结合本案情节,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叁拾万元(300,000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南海农商银行或南海工商银行指定的支行,账号详见《佛山市南海区行政处罚罚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天佑北路4号南海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联系电话:86238325)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即视为送达。

 


佛山市南海区应急管理局

                                                       2022年7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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