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公告
(佛山市康尚源家具有限公司清算组组成人员:黄红辉、潘少财)

来源:区应急管理局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2-09-30 14:19:59

    被处罚单位佛山市康尚源家具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黄红辉,住址: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沙咀一村二新村大地4号2仓(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542YF72。本局依法办“5.13”九江康尚源家具未如实记录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案。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现向佛山市康尚源家具有限公司清算组组成人员:黄红辉(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3213)、潘少财(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3243)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南)应急执行催告〔2021〕234号。

    上述执法文书主要内容:

    本机关2021年8月11日对佛山市康尚源家具有限公司作出的 (南海)应急罚 〔2021〕3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尚未履行,佛山市康尚源家具有限公司在法定的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佛山市康尚源家具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通过清算注销。清算组组成人员为:黄红辉(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3213)、潘少财(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3243),因清算组进行清算时,未对本机关进行通知,使本机关无法对佛山市康尚源家具有限公司完成相关处罚手续。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法释〔2008〕6号)第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四百七十条的规定,将清算组成员作为权利义务承受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依法把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缴至《南海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所列的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15日起)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即加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合计:人民币40,000元(肆万元整)。

    你在收到本催告书后,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佛山市南海区应急管理局

2022年9月27日




相关附件

相关稿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文章关键词:
手机版
无障碍版
政务微信
政务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