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佛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建〔2021〕31号)、《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住房保障租赁补贴方案〉的通知》(南建水〔2020〕72号)等有关要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每次发放租赁补贴前,应当对补贴对象的住房、车辆、社会保险、租赁合同等情况再次审核,保障对象应按要求提交资料并配合审查工作。
截至2023年6月30日,吴子红等71户申请家庭或个人因在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季度审查环节中存在家庭名下新登记车辆、承租住房租赁合同到期、家庭人口发生变化等情况超过6个月未及时办理条件变化手续,现拟取消其住房保障租赁补贴资格、终止与其签订的《佛山市南海区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协议》。
现将《取消部分家庭住房保障租赁补贴领取资格名单(2023年第二批)》进行公示,如有异议,请自公示之日起10天内以书面、电子邮件、电话形式或到我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股反映。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地址: 南海区天佑三路1号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联系电话:0757-86283736,联系邮箱:767927961@qq.com)。
附件:取消住房保障租赁补贴领取资格公示名单(2023年第二批).xlsx
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
2023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