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政策解读

来源:南海住建水利局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4-02-02 14:35:40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于2024年2月1日印发了《佛山市南海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使我区广大市民能更准确了解《实施细则》修订背景、法律依据、总体思路、修订内容等,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为进一步健全我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完善公共租赁住房政策体系和租购并举住房机制,更好地解决住房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需求,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8〕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具体如下:

  (一)2012年7月15日开始实施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作出了规定,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二)2013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政府令181号),对我省城镇住房保障的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作出了规定,并明确了城镇住房保障采取提供保障房和发放租赁补贴两种方式实施。

  (三)2013年9月29日开始实施的《佛山市南海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南府〔2013〕327号),对我区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审核和管理作出了规定。

  (四)2016年11月2日修订实施的《佛山市南海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南府〔2016〕41号),就企业(园区)配建项目审核分配程序、保障群体申请条件及资料、家庭收入资产审核标准等内容进行了修订。

  (五)2018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佛山市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佛府办〔2018〕40号),对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和管理作了规定。

  (六)2020年6月17日修订实施的《佛山市南海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南府〔2020〕18号),对我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群体、申请条件、收入资产审核等内容进行了修订。

  二、法律法规依据

  (一)《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七条第二款“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二)《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住房保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等工作,建立健全申请、审核、轮候、退出等制度”、第十八条第二款“具体标准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定期调整,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三)《佛山市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佛府办〔2018〕40号)第六条第二款“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需求调查、规划、建设、申请、审核、轮候、配租和退出,以及制定租金标准等工作”。

  《细则》具有上位法的明确授权,具有充足法律依据。

  三、细则修订的总体思路

  公共租赁住房是我区本地住房困难家庭、城市流动人口、进城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等新市民群体居住需求的重要方式。原《实施细则》出台3年来,总体实施情况较好,实现了我区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和房源循环使用的政策设计意图,保障了本地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市民的住房需求。

  本次《实施细则》修订,着力解决公租房日常运营管理出现的新问题、提出的新思路。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管理、资金管理、政府统筹项目申请与审核、企业(产业园区)配建项目申请与审核、租赁管理、物业管理、档案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十章,共七十四条。其体系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等上位法基本一致。

  四、修订内容解读

  (一)保障对象:对住房困难家庭可单独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进行调整,进一步扩大保障范围:一是取消“家庭内年满30周岁的本区户籍单身人士可单独申请”的限制;二是明确年满16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区户籍孤儿可单独申请;三是取消对佛山市非南海区户籍新就业无房人员、来南海创新创业的港澳青年的学历限制。

  (二)申请条件:调整了政府统筹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三类申请群体的收入、资产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上一年度南海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佛山市无自有住房(或申请家庭现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并明确,自行提交的收入证明与公积金缴费基数、社保缴费基数(超下限基数)不一致时,以最高项为准。

  (三)收入核实:新增了附件2《南海区住房保障家庭经济收入的说明》,明确应核实并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可不纳入家庭收入的项目、争议处理方式、特殊家庭人员收入计算等四部分内容。

  (四)审核程序:对政府统筹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审核程序进行了简化,由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终审,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抽查。从申请人将资料送户籍或工作所在社区(村居)行政服务中心到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时间上从旧政策的27个工作日缩短到23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配租管理:调整了政府统筹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对各类群体的优先配租顺序,在优先保障南海区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基础上,按照下列顺序实行优先配租:

  1.南海区户籍住房困难家庭中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对象、支出型困难家庭对象;重残人员、特困供养人员的;

  2.具有本区户籍且年满16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孤儿;

  3.南海区户籍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4.南海区户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5.南海区户籍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6.烈士遗属、因公殉职(牺牲)人员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退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

  7.南海区户籍住房困难家庭中成员全部为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人或为失独(子女全失)家庭的;

  8.荣获区政府(含区级)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见义勇为等荣誉称号的;

  9.南海区户籍住房困难家庭中含有公交司机、环卫工人、消防救援人员、辅警、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保安、保洁)、养老服务从业人员、邮政及快递从业人员;

  10.有2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家庭;

  11.申请人依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12.符合其他政策要求优先保障的人员。

  (六)租金调整:明确南海区户籍住房困难家庭中含有经区民政部门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的,租金不超过2元/平方米,增强对低保等特殊群体的保障。

  (七)创新管理:一是镇(街道)房源充足的,对于入住率连续6个月低于85%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同意后可放宽对项目申请人在收入、社保等方面的条件限制,具体条件放宽等情况以对外公布的项目配租方案为准。上述工作机制有利于公租房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减少资源闲置浪费。二是增加“提前看房”机制,有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探索“提前看房”机制,定期开放部分房源供意向人群预约看房,以此加快分配入住速度。

  (八)退租管理:对退房及过渡期管理内容进行了修订,不符合条件的承租人自收到退租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搬迁,期间租金按原租金标准计收;暂时无法退房的,可给予6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项目市场租金标准计收租金;因购买预售商品房但未到交付期暂时无法退房的可申请最多18个月延长期,延长期内租金按项目市场租金标准计收。

  (九)违约管理:根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修改解除合同并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从原来的“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修改为“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更利于及时打击欠租行为。

  (十)新旧政策衔接: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2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原《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南府〔2020〕18 号)同时废止。《实施细则》施行前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按原合同执行至合同届满。《实施细则》施行前进入轮候未分配房源的申请人,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参照《实施细则》对申请人及其家庭的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复核。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

  联系电话:86283757


超链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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