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南海住建水利局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4-02-04 12:21:38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于2024年2月2日印发了《佛山市南海区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使我区广大市民能更准确了解《实施意见》起草背景、法律依据、总体思路、修订内容等,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本区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本区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的居住困难问题,根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佛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建〔2021〕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具体如下:

  (一)2016年12月13日开始实施的《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对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给出指导意见,明确了各地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房地产市场状况、政府财政承受能力、住房保障对象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租赁补贴的发放规模和发放对象。公租房存量较大、租赁补贴需求较小的地区,应加大公租房分配入住力度。

  (二)2013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政府令181号),对我省城镇住房保障的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作出了规定,并明确了城镇住房保障采取提供保障房和发放租赁补贴两种方式实施。

  (三)2019年8月22日开始实施的《南海区城镇(农村)住房困难低保家庭租赁补贴方案》(南建水〔2019〕61号),对本区城镇(农村)住房困难低保家庭租赁补贴的申请条件、审核、发放标准和管理作出了规定。

  (四)2020年6月30日开始实施的《佛山市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实施意见》(佛建〔2020〕26号),对本市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申请条件、审核、发放标准和管理作出了规定。

  (五)2020年10月22日开始实施的《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住房保障租赁补贴方案》(南建水〔2020〕72号),对本区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申请条件、审核、发放标准和管理作出了规定。

  (六)2021年7月14日修订实施的《佛山市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实施意见》(佛建〔2021〕31号),对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申请条件和管理等内容进行了修订。

  (七)2023年下半年,我区结合多年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实施情况,对制度进行修订。

  二、法律法规依据

  (一)《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对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给出指导意见,明确了各地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房地产市场状况、政府财政承受能力、住房保障对象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租赁补贴的发放规模和发放对象。公租房存量较大、租赁补贴需求较小的地区,应加大公租房分配入住力度。明确了各地要结合实际,研究出台或修订具体实施意见(方案)确保租赁补贴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住房保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等工作,建立健全申请、审核、轮候、退出等制度”、第十八条:“申请租住保障房或者领取租赁补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申请人为异地务工人员的,在本地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标准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定期调整,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三)《佛山市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实施意见》(佛建〔2021〕31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合理调整或细化本区租赁补贴申请条件、发放标准、申领流程等相关规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三、《实施意见》的总体思路

  住房保障租赁补贴是我区公共租赁住房的货币保障形式,着力保障我区本地住房困难家庭、城市流动人口、进城务工人员等新市民群体的居住需求。住房保障租赁补贴政策出台3年来,总体实施情况较好,保障了本地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市民的住房需求。

  《实施意见》着力解决住房保障租赁补贴日常管理出现的新问题、提出的新思路。包括总则、申请条件及申请材料、发放标准、申领流程、退出和监管机制、附则等六章,共三十三条。其体系与《佛山市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实施意见》基本一致。

  四、内容解读

  (一)保障原则:本区住房保障优先实行实物配租保障。符合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申请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应先通过实物配租进行保障,实物配租保障无法满足时,再通过住房保障租赁补贴进行保障。实物配租条件执行我区出台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二)保障对象:住房保障租赁补贴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申请,保障对象分为两大类,一是本区户籍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二是本区稳定就业的佛山市非南海区户籍人员和新市民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

  (三)申请条件:参照《佛山市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实施意见》(佛建〔2021〕31号)增加了对申请家庭名下的资产限制条件:一是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为佛山市内注册资本累计不超过100万元的企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二是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在佛山市内拥有汽车的,汽车价值需低于15万元,且数量不得超过1台。

  (四)申请材料:本《实施意见》调整了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申请材料,加入了住房租赁发票必选材料,进一步规范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申领程序。

  (五)收入核实:《南海区住房保障对象经济收入的说明》,明确应核实并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可不纳入家庭收入的项目、争议处理方式、特殊家庭人员收入计算等四部分内容。

  (六)补贴标准:月租赁补贴=补贴面积×补贴系数×补贴标准。补贴面积=保障面积-保障对象自有住房建筑面积。

  1.根据保障人数的不同,保障面积对应如下:

保障人数

1人

2人

3人及以上

保障面积

30平方米

45平方米

60平方米

  2.根据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程度和支付能力等,按以下标准分档发放租赁补贴:

补贴档次

补贴

系数

适  用  对  象

一档

1

本区户籍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本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及以下。

二档

0.8

本区户籍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本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70%(含)。

三档

0.6

本区户籍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本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100%(含)。

符合租赁补贴申请条件且在本区稳定就业的佛山市非南海区户籍人员和新市民。

  3.住房保障租赁补贴标准根据南海区住房租赁市场租金水平、人均住房面积等因素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4.每户每月领取的住房保障租赁补贴金额不得高于其所承租住房的月租金金额。 

  (七)审核程序:1.各社区居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送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2.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就申请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通过的申请材料提交至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3.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

  (八)保障形式:1.实物配租保障。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依据我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对纳入住房保障租赁补贴轮候库内的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6个月内进行实物配租。2.住房保障租赁补贴保障。当6个月内无法进行实物配租时,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纳入住房保障租赁补贴轮候库的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开展入户调查,并通知入户调查通过的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签订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协议。住房保障租赁补贴从签订租赁补贴协议的次月起计算补助,按季度发放补助。

  (九)后续发放管理:在每季度发放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前,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佛山市住房保障系统对保障对象的住房、车辆、工商、社保、婚姻进行资格复核;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对保障对象的住房租赁发票进行复核,加强对保障对象的资格审查。

  (十)动态管理:保障对象在领取住房保障租赁补贴期间,应当主动如实申报家庭户籍、居住人数、收入、资产、住房、住房租赁等变更情况,在发生变更后30日内主动向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报变化情况。超30日未主动申报的,暂停发放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待区、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变更情况审核通过次月起重新发放住房保障租赁补贴;超过180日仍未申报变更情况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保障资格,取消保障资格的,因上述变化导致未能发放的住房保障租赁补贴不再发放。

  (十一)退出管理:对于因房产、车辆、工商、社保、婚姻、租赁情况等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其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申领资格,退出情况定期在南海区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十二)政策衔接:《实施意见》自2024年2月11日实施,有效期为3年。实施期间,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可适时进行评估,及时调整优化政策。本实施意见生效前已提交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申请的,按照原租赁补贴方案进行审批和签订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协议;已签订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协议的,按照原规定执行至协议期满之日止。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

  联系电话:86283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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