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3号,《地名管理条例》已经2021年9月1日国务院第14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地名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六款: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批准;第七款:具有重要地理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的命名、更名,应当根据情况征求所在地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请各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修改后的《地名管理条例》对住宅区、楼宇等的命名、更名的审批程序和审批单位等规定进行了调整。因应相关法规的变化,根据上级工作指引,我局定于2022年5月1日起停止接收地名命名、更名核准事项的申请。
特此公告。
佛山市南海区民政局
2022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