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解读

来源:九江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19-05-21 17:19:00

    一、工作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佛山市人民政府《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佛府办[2018]36号)、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佛山市南海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18修订)(南府[2018]51号)、佛山市南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佛山市南海区财政局转发《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佛山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南发改招[2018]1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现对我镇《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建设工程管理办法》(江府〔2017〕10号)进行修订。
    二、文件内容说明
    1、调整了公开招标金额。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上述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2、100-400万的工程项目可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采购。
    建设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装修工程和修缮工程,单项采购金额40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采用定点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建设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除装修工程和修缮工程外的其他工程,单项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应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竞争性磋商或者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与工程建设无关的货物、服务,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3、招标控制价的下浮幅度改为由建设单位自行确定。招标人应合理设置招标控制价上限价,招标控制价上限价不得高于工程备案预算造价,具体下浮多少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
    4、调整“一般变更、较大变更、重大变更”的划分标准。
    (一)单项工程累计变更概算金额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属一般变更;
    (二)单项工程累计变更概算金额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属较大变更;
    (三)单项工程累计变更概算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属重大变更。


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财政局
2019年5月21日

 

江府〔2019〕19号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http://www.nanhai.gov.cn/cms/html/71782/2019/20190507113830390391952/20190507113830390391952_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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