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未经审批许可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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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九江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10-03-15 00:00:00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九 江 镇 人 民 政 府

   关于严禁未经审批许可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

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吸取广东揭阳普宁市“2·26”非法燃放烟花造成重大爆炸事故教训,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就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未经审批许可,严禁在全镇范围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公安部门、城市综合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执法,不定期开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联合执法行动由公安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其他各部门协助。

二、重大庆祝活动和公共节日需要在特定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需经公安部门审批并公告。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对责任单位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燃放烟花爆竹对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由公安部门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本通告,并负责教育居民、群众、干部、职工,共同遵守本通告,服从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鼓励公民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举报人资料将保密。举报电话:8650668686506799

六、单位或个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七、本通告由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由九江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监督实施。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1231日。

 

 

 

            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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