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办法》的解读

来源:九江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19-01-10 14:44:00

    一、文件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行为,确保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活动公平、公开、公正,增加集体资产收益,维护农村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办法的通知》(南府〔2016〕12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重新制定并出台《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办法》(江府〔2018〕49号)。
    二、文件内容说明
    (一)增加了区级交易范围。
    1.持有《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房屋已建成的,应持有涵盖房产信息的产权证明)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纳入区级交易:
    (1)土地面积100亩以上(含100亩)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
    (2)土地面积50亩以上(含50亩)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3)区政府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规范性文件规定须纳入区级交易的项目用地。
    其他持有《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房屋已建成的,应持有涵盖房产信息的产权证明),且涉及面广、标的金额大、对当地有较大影响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交易申请方申请区级交易的,由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经镇国土部门初审后提交区国土部门审议,同意后进入区级交易。
    2.持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且单宗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0平方米)或涉及面广、标的金额大、对当地有较大影响的集体物业使用权出租,交易申请方申请区级交易的,由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经初审后提交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议,同意后进入区级交易。
    (二)调整了镇级交易范围。
    1.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转让、出租;
    2.第一年年标的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农村集体非资源类资产(包括建筑类资产:厂房、仓库、办公楼、商铺、市场等;设备类资产:电子设备、运输设备、生产设备等;无形资产: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使用权出租、转租;
    3.标的总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设备类资产(含电子设备、运输设备、生产设备等)和无形资产(含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所有权出让或转让;
    4.单宗资产在20亩以上(含20亩)的且第一年年标的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农用地(含耕地、鱼塘、苗木地等)发包。
    (三)调整了信息发布时间。农用地和集体物业资产交易信息发布期从原则上“不得少于7天”调整为“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四)明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审批部门。属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必须按区政府关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交易方式流转。镇国土部门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公开交易镇级交易申请的审批部门,区国土部门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公开交易区级交易申请的审批部门。
    (五)农用地交易前须签订《农用地流转监管承诺书》。根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用地流转监管的通知》(南国土〔2014〕236号)、《九江镇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用地流转监管的通知》(江办〔2015〕1号)文件的要求,农用地申请交易前,要求农用地所在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及村(居)党组织必须签订《农用地流转监管承诺书》,明确承诺履行相关监管责任。在新制定的交易办法中,明确《农用地流转监管承诺书》由交易申请方向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提交。
    (六)完善协议交易的相关规定。农村集体资产协议交易是指不通过公开交易方式由交易申请方与交易意向人直接签订交易合同的行为。农村集体资产续约是指农村集体资产合同期满,在符合续约条件的前提下,合同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的行为。续约是协议交易的一种特殊形式。
    (七)调整镇级现场竞价规则。若只有1名竞价人到场参与竞价的,视为本次交易以底价成交,该竞价人竞得本项目;若有2名或以上竞价人到场参与竞价的,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若全体竞价人均不到场或到场均不应价的,采用摇珠或抽签方式在全体竞价人中确定竞得人,本次交易以底价(起竞价)成交。若无人报名或无符合竞价资格的竞价意向人,另行组织交易。
    (八)明确农村集体资产镇级现场竞价交易表格样式,包括参加人员签到表、交易见证表、竞投成交确认书。
    (九)明确集体资产交易规定资料目录。


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城乡统筹局
2019年1月10日

 

江府〔2018〕49号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办法》的通知.pdf

 

江府〔2018〕49号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办法》的通知
http://www.nanhai.gov.cn/fsnhq/bmdh/zj/jjz/zwgk/zfwj/content/post_10305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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