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府办〔2023〕33号 关于印发《九江镇促进优质企业上市和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来源:九江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3-12-25 11:09:42


 

主动公开


  江府办〔2023〕33号


  关于印发《九江镇促进优质企业上市和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行政机构,各村(居)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决定,现将《九江镇促进优质企业上市和发展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径向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反映,联系电话:86586812。



  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3年12月22日



  九江镇促进优质企业上市和发展扶持办法


  根据《佛山市南海区促进优质企业上市和发展扶持办法(2023年修订)》(南府〔2023〕138号)的文件精神,为全力实施南海区上市倍增计划,进一步推动企业上市,鼓励引导优质企业运用资本市场实现跨越式发展,促进我镇经济转型升级,特制定本扶持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资本市场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广东股权交易中心及境外资本市场(如香港联交所、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新加坡证券交易所等)。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于九江镇辖区内依法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和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的独立核算法人企业。

  第三条 企业在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上市中介机构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取得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给予企业一次性扶持资金5万元(若企业已获得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奖励的,奖励4万元)。

  第四条 企业在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给予企业一次性扶持资金50万元。

  第五条 企业在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成功上市后,按首发募集资金金额分四个档次给予企业奖励:

  (一)募集资金2―5亿元之间的(含2亿元),奖励50万元;

  (二)募集资金5―10亿元之间的(含5亿元),奖励100万元;

  (三)募集资金10―20亿元之间的(含10亿元),奖励150万元;

  (四)募集资金20亿元以上的(含20亿元),奖励200万元。

  第六条 企业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辅导,完成股份制改造,并经广东股权交易中心审核首次成功在该中心挂牌的,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2000万元(含)以上,一次性给予1万元挂牌奖励。

  第七条 凡企业主体登记住所地在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成功实现在境外资本市场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将在该企业成功上市后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50万元。

  第八条 区外企业在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或区政府认可的境外资本市场上市后(包括但不限于红筹架构方式上市),将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住所地迁入九江镇,经镇有关部门认定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50万元。有关奖励资金在企业办理好变更登记、税务登记等有关手续后支付给企业。

  第九条 企业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相关扶持,且不得重复申报我镇现行其他同类政策。

  第十条 依本扶持办法获得的扶持资金只能用于研发、采购原材料、采购生产设备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发放员工津贴、补贴和奖金等。

  第十一条 奖励或补贴的申请主体,如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镇经发办报请镇政府批准后,有权会同有关部门追回已发放的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扶持奖励每年申报一次,且最终核准的扶持资金总额以该企业当年的地方经济贡献增量为上限,具体申报时间和申报材料要求以通知为准。

  申报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单位向镇经发办提交申请表格和申请资料。

  (二)镇经发办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如收到举报,企业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及环保问题且不配合整改情况属实的,经镇长会议研究同意可取消资格。

  (三)镇经发办把申报资料报镇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后实施奖励,镇财政局根据申请及审核结果将扶持资金划拨到资金使用主体账户。

  第十三条 成功申请本办法相关扶持补助的企业,10年内迁出九江镇的,依本办法获得的挂牌上市奖励及补助(含同期活期存款利息)须全部退还。

  第十四条 本扶持办法由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2023年12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届满视实施情况作适时调整。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申请并获批准的扶持对象,在本办法到期后,涉及连续资助措施延续至资助完毕。


  

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3年12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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