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政策解读

来源:南海区民政局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3-11-30 15:17:51


佛山市南海区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

用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2023

修订)》政策解读


一、什么是社区用房

社区用房全称为“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是指社区内开展公共服务、志愿互助服务和群众性活动的场所,主要包括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党群服务中心(站)、社区警务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文化活动站、托老所、残疾人康复设施、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等,以及政府指定的其他用于社区管理和服务的公共用房。

二、哪些项目需配建社区用房

佛山市南海区行政区域内商业、办公、住宅等商品房,各类政策性住房以及城市更新等项目的配套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在南海区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如集体租赁住房项目等创新项目是否需配建社区用房,按照区委区政府的相关文件执行,并由相关牵头部门负责解释。

三、社区用房的报建要求

(一)面积标准。新建住宅(含商住用地内兼容住宅)项目的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住宅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且最低应不小于600平方米,最高可不超过2500平方米。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作为住宅物业的公共配套设施,不得列入住宅物业的可售建筑面积和建筑分摊面积。由开发商代建并无偿交付政府的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二)配建要求。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应为独立成套的单体空间,交通便利、空间宽敞、设施完善。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必须按照《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0年修编版)》有关规定集中配置在地上建筑一层或二层(二层面积不超过总面积的50%),便于开展服务和活动的位置,合理规划和科学设置各配套功能室(设施)的面积比例,不得与住宅区垃圾收集点、公厕合设,并需有合理间距;不得设置在只对小区居民开放的小区内部,正门口应设置在封闭小区外,宜面向市政道路;不得配置在地下层、半地下层、夹层或架空层。配置在二层的,应当配套有宽度不小于3米的通道及独立出入口,并配有无障碍电梯。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应结构规整,层高不小于3.5米,层高扣除梁、板后净高不少于3米;采光通风合理,符合办公建筑设计规范;配备水、电、网络、卫生、通信、消防和无障碍等基本设施;配备简单装修,装修标准应不低于物业服务用房装修标准。具体装修要求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街道)具体使用部门与开发建设单位协定,并写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监管协议》,确保移交后能直接使用。

(三)配套设施。商业、办公、住宅等商品房,各类政策性住房以及城市更新等项目的配套设施,如公共洗手间、公共停车位、人防设施等按照《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0年修编版)》有关规定配备,并配合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的有效使用进行合理规划。《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0年修编版)》中未有明确规定的,由开发建设单位与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商处理。

四、社区用房的审批

自然资源部门是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的主要审核批准部门,其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用地清单或规划条件、民政部门、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意见,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对照本实施办法的建设标准,作出是否同意报建的审核意见。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和镇(街道)具体使用部门应纳入一门一网式进行审批及监管,参与建设项目配建公共设施全流程各环节相关管理工作,并在土地出让和开发建设前置要素环节前明确提出相关要求,依照审批权限进行联审。

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的设置方案需征得区、镇(街道)两级民政部门同意,如使用设置涉及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应同步征得其同意后,自然资源部门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未达到配建标准和要求的规划设计方案,自然资源部门不予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然资源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设规划方案调整、变更等事项时,凡涉及到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面积、位置、设计等变化的,必须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先征询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五、社区用房的验收

对于工程建设法定程序符合要求、手续齐全的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其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按照区投资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的受理范围划分区镇权限,并由对应的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和验收办公室负责组织验收。对于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未纳入首批次验收范围的工程项目,视为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不予受理验收申请。

验收参与部门在原参与部门基础上,按照相关职责权限依申请增加。自然资源部门按规划条件要求和规划许可内容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民政部门、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主管部门或使用部门,应作为联合验收部门之一,参与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工程项目联合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监管协议》内容由相应提出有关意见的职能部门和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核验。

自然资源部门、住建部门在规划条件核实和竣工验收时,对开发建设单位不按规划要求配建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及未能落实首批次验收的,应当视为公共设施配套不达标,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和验收。

、社区用房的移交、产权登记

验收合格且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将产权无偿移交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地的城乡社区使用。

开发建设单位应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做好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的产权登记工作。不动产登记部门根据申请依法对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的产权予以登记,其产权登记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下,产权移交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产权登记费用及其他税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并写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监管协议》。

、社区用房的监督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的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列入国有资产并进行有效管理,防止因管理不善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发挥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统筹管理工作的主体作用,根据各职能部门提供的需求,提前做好辖区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的使用计划,具体指导、监督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的使用管理。要切实根据社区居民的多元化需求,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探索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可用于公益性、服务性的项目或团队、个人进驻运营等有效途径,拓展公共服务活动项目和内容,避免不规范使用、不合理闲置。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在满足社区办公、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基础上,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可向企业、社会组织或团队、个人开放使用,充分发挥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的公共服务效用。相关收益不得用于支付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或分配利润等,应用于社区治理、公共服务等公益事业

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可用于社会组织办公和公益性、服务性活动,如建成社区党群服务站、社区幸福院分站、公益社区托育中心、公益慈善站、社会组织孵化运营点、个人调解室、残疾人日间照料、残疾人就业创业基地等服务站点,提倡“一室多用”,提高使用效益。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将其挪作他用。对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将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出售或挪作他用的,由区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督促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涉及政府财政供养人员的办公用房,按照中央和省关于办公用房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如有疑问,请径向区民政局(联系电话:86338799)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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