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解读】南海地治改革新政,破解产业用地痛点!为做大本土企业出招!

来源:佛山新闻网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1-04-07 16:32:18

  佛山新闻网讯 记者麦盛波报道:南海区作为工业强区,目前已拥有超37万户市场主体,形成了“制造业为主、民营企业为主、中小企业为主”的产业发展格局,具备了门类齐全而又强大的产业整体竞争优势,但缺乏具有产业引领性的龙头企业领航发展。

  近日,南海区正式印发实施《佛山市南海区“十百千”工业企业培育计划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为保障其贯彻落实,南海区已配套出台了10份实施细则。

  南海区“十百千”工业企业培育计划透过在政策措施基础上的再加码、再优惠、再优化,对南海实体经济和制造业所遇到的用地、人才、融资等难题,进行有针对性地破解。

  “十”是指超100亿元龙头企业10家以上;

  “百”是指超10亿元骨干企业100家以上;

  “千”是指超1亿元成长性企业1000家以上。

  本次印发实施的《佛山市南海区“十百千”工业企业培育计划实施细则》的10份配套文件中,可谓是扶持力度之大前所未有,政策亮点含金量极高。

  2021年,是南海区作为省城乡融合发展改革创新实验区方案实施的第二年,也是实验区建设各项重点工作全面推进的关键一年。以“南海国土空间综合治理改革创新”(简称:南海地治改革、南海地改)为总揽式突破口,统筹南海区高质量建设广东省城乡融合发展改革创新实验区。

  根据相关文件精神,为加大产业用地保障力度,提高产业用地利用效率,南海明确对符合条件的培育企业协议出让(包括已租用公有资产的先租后让)供地的具体要求及办理流程,以及明确对培育企业工改工项目房屋产权分割的具体要求及办理流程。

  在此次正式公开的《佛山市南海区“十百千”工业企业培育计划“放宽协议出让”的实施细则》和《佛山市南海区“十百千”工业企业培育计划“支持‘工改工’”的实施细则》两份文件中,直面工业企业产业用地痛点。例如,放宽协议出让的条件,培育企业因增资扩产需要在本区内购地建厂的,可以不受地域、面积及现用地方式的限制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在区内跨镇、镇内跨地段供应工业(仓储)用地,出让地价可以优惠至基准地价。与此同时,亦鼓励培育企业参与村级工业园区改造“工改工”行动。

  可见,对南海国土空间布局作全面的调整和优化,通过构建城乡空间集聚新格局和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为产业赋能,是本次新政的“主角”之一。

  亮点抢先看

  《佛山市南海区“十百千”工业企业培育计划“放宽协议出让”的实施细则》

  培育企业因增资扩产需要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在区内跨镇、镇内跨地段供应产业用地。

  培育企业利用已租用镇级或区级公有资产的工业仓储用地进行增资扩产的,可由自然资源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后带未拆除的建筑物协议出让供地给培育企业,培育企业必须承诺在约定期限内分期完成地上建筑物的拆除以及宗地的分期按时开发建设。

  《佛山市南海区“十百千”工业企业培育计划“支持‘工改工’”的实施细则》

  培育企业利用其已办证出让性质的国有工业用地进行拆除重建类“工改工”项目,可对房屋产权进行分割登记、分拆销售。

  可分拆销售的产业用房地上建筑面积不超过全部产业用房地上建筑面积的85%,自留的产业用房地上建筑面积不小于全部产业用房地上建筑面积的15%。

  培育企业需要扩大用地面积的 可在区内跨镇、镇内跨地段供应产业用地

  一、增资扩产协议出让供地的基本规定

  1、培育企业因增资扩产需要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在区内跨镇、镇内跨地段供应产业用地。

  2、土地出让价格可优惠至基准地价。

  3、协议出让的使用权及建筑物须整体登记在培育企业名下,自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10年内不得转让;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不得分割登记分拆销售。

   二、协议出让的新增土地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土地类型为产业用地(含工业用地、仓储用地、科研用地)。产业类型、投资强度、税收标准、产值要求等符合出让土地所在镇街的规定、要求。

  2、新增用地面积原则上不超150亩。

   三、已租用公有资产的工业仓储用地转为协议出让的基本规定

  1、培育企业利用已租用镇级或区级公有资产的工业仓储用地进行增资扩产的,可由自然资源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后带未拆除的建筑物协议出让供地给培育企业,培育企业必须承诺在约定期限内分期完成地上建筑物的拆除以及宗地的分期按时开发建设。

  2、协议出让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拆除重建后的建筑物须整体登记在培育企业名下,自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10年内不得转让;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不得分割登记分拆销售。

   四、申请先租后让须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土地原权属人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2、土地使用权租赁剩余年限大于十五年。

  3、解除原租约拆除重建,由培育企业负责拆除原地上建筑物。

   五、协议出让的办理程序

  1、培育企业向所在地镇街提出用地(增资扩产协议出让)的申请。

  2、镇街招商部门牵头会同自然资源所、培育企业等拟定用地方案,提交镇街党政班子联席会议通过。

  3、镇街将培育企业拟增资扩产协议出让用地的事宜请示区政府,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土地交易专责组审议。

  4、区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区政府批复组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向社会公布(30天)。

  5、区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公告结果确认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后,组织地价评估、拟订土地协议出让价格、编制土地协议出让方案。

  6、区自然资源部门将协议出让方案报区政府审批,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土地交易专责组审议。

  7、区自然资源部门与培育企业协商,签订意向书,并将协议出让意向进行公示(5天)。

  8、经公示无异议的监管单位(即镇街)与培育企业签订《监管协议》。

  9、区自然资源部门与培育企业签订《出让合同》,并公布出让结果。

   培育企业进行拆除重建类“工改工”项目 可对房屋产权进行分割登记、分拆销售

  一、工改工项目房屋产权分割的基本规定

  1、培育企业利用其已办证出让性质的国有工业用地进行拆除重建类“工改工”项目,可对房屋产权进行分割登记、分拆销售。

  2、培育企业申请增加容积率和产权分割销售的,无需补缴地价款。

   二、申请产权分割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规划。

  2、纳入南海区“三旧”改造范围或村级工业园改造范围。项目土地面积达30亩以上,且改造后的容积率不低于2.0。

  3、产业主题鲜明。属于孵化器、加速器、总部经济、工业大厦等具备高标准厂房功能的项目。

   三、产权分割项目管理要求和规划设计要求

  1、分拆销售比例规定:可分拆销售的产业用房地上建筑面积不超过全部产业用房地上建筑面积的85%,自留的产业用房地上建筑面积不小于全部产业用房地上建筑面积的15%。

  2、配套用房的规定:配套用房不得分割登记、分拆销售。配套用房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20%。

  3、最小分割单元:产业用房可按幢、层、套间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可以独立使用且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进行分割登记、分拆销售,基本单元标准不小于300平方米。

  4、分割销售的产业用房应用于引进确定主题的产业项目,受让方须为产业集聚相关的企业,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把关。

  5、产权分割项目参照房地产项目管理,由住建水利部门按照房地产项目的有关规定办理销售手续。

   四、培育企业申请产权分割的程序

  1、培育企业向所在地镇街提出用地(房屋产权分割)的申请。

  2、镇街道城市更新办公室牵头会同自然资源所、培育企业等拟定用地方案,提交镇街党政班子联席会议通过。

  3、镇街上文请示区政府,并经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土地交易专责组审议。

  4、经区政府同意的,监管单位(即镇街)与培育企业签订《监管协议》。

  上述两份《实施细则》的出台,为南海区培育“十百千”工业企业提供了产业空间前提,是对“南海地改”政策边界的延伸及内涵的丰富。

  在推进建设广东省城乡融合发展改革创新实验区中,广东省委深改委赋予南海区在自然资源范畴的多项省级支持事项。目前,南海区正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试点为契机,以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为突破口,对南海国土空间布局作一次全面的调整和优化,通过构建城乡空间集聚新格局和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新格局,为广东城乡高质量融合发展探路。

  根据《建设广东省城乡融合发展改革创新实验区实施方案》,未来2-3年,南海将实施20个城中村改造,建设10个农村居民新型社区;整合9万亩村级工业园区,建设20个千亩连片产业社区,建成5个万亩农业示范片区。到2022年实现,城乡空间布局明显优化,城乡高质量融合发展格局初步形成;到2030年,全面实现土地结构优化调整,城乡高质量融合发展格局全面形成。

  经对南海区内2020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名单以及“专精特新”企业、隐形冠军企业、品牌计划企业、预期2021年产值能超5000万企业中的优质工业企业名单进行全面梳理,南海区“十百千”工业企业培育计划培育企业推荐名单出炉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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