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建构筑物补办不动产权手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区委办(区府办)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0-12-07 15:4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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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建构筑物

补办不动产权手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建构筑物补办不动产权手续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查治办反映(联系电话:86310230)。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8日


佛山市南海区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建构筑物补办不动产权手续实施办法(试行)


       在建设广东省城乡融合发展改革创新实验区的背景下,为抢抓“1+4”广佛高质量发展融合试验区建设机遇,深入推进广佛全域同城化,根据自然资源管理、国土空间规划、不动产登记等法律法规,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铁腕整治“两违”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区查治“两违”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对标高质量发展要求,妥善处理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建构筑物(本办法所指“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建构筑物”是指2018年2月26日前已完成建设行为的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建构筑物,以下简称“历史建构筑物”)产权问题,对符合条件的历史建构筑物给予理顺不动产权补办手续,焕发历史建构筑物新活力,盘活存量产业空间,推动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同时可作为我省“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有效补充,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第二条  为有效推进我区历史建构筑物不动产权补办工作的顺利进行,把好工作流程质量关,特成立南海区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建构筑物不动产权补办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评审委”),负责历史建构筑物不动产权补办评议和审核工作。区评审委下设办公室(简称“区评审办”),负责区评审委的日常工作。

各镇(街道)参照区模式成立相应机构,设置方案报区评审委备案。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一)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仅指取得土地使用权部分)/土地使用证,且由镇(街道)“6+X”联席会议审核通过的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历史建构筑物(不包括可分割转让的产业用房、农村宅基地、私人住宅、商品房等项目)。

       (二)区委区政府相关文件中明确支持补办不动产权手续,或通过区委区政府获准补办不动产权手续的历史建构筑物。

       第四条  不适用情形。

       对于申请补办不动产权手续的历史建构筑物,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均不予办理:

       (一)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仅指取得土地使用权部分)/土地使用证的;

       (二)存在权属争议或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等限制权利情形的;

       (三)位于一、二级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等范围内的;

       (四)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区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禁止建设区内,以及压占城市总体规划绿线、蓝线、紫线、黄线等区域内的(“绿线”指规划城市公共绿地、公园、单位绿地和环城绿地区域;“蓝线”指规划城市水面,主要包括河流、湖泊及护堤;“紫线”指规划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区域;“黄线”指规划地下文物管理区域);

       (五)位于城市建设重点管控区域内的,包括:属于市、区两级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划定(计划划定)范围(不包括“微改造”项目),轨道交通(TOD)及重点交通道路控制范围,市、区重大平台管控区域,重点收储地块等;

       (六)位于危险边坡上或受危险边坡严重威胁的;

       (七)占用河道堤防的;

       (八)区、镇评审委员会认为不适宜补办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办法生效前已取得土地使用证的不受第(四)、(五)项的制约。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历史建构筑物的三种申请补办途径:

       (一)申请人通过委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对历史建构筑物进行测绘(原状测绘)固化现状后,向镇(街道)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对现状固化测绘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认属于历史建构筑物的,申请人方可向所属镇(街道)“6+X”联席会议申请审核并提交相关资料。

       (二)此前已由执法部门立案查处的历史建构筑物,申请人可凭执法部门出具的处罚决定书向所属镇(街道)“6+X”联席会议申请审核并提交相关资料。

       上述两种情形,经所属镇(街道)“6+X”联席会议审核无需整改的,申请人可直接向镇(街道)评审委员会申请补办不动产权手续;经审核需要整改的,申请人应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由部门验收合格后再向镇(街道)评审委员会申请补办不动产权手续。

       (三)此前已纳入监管的历史建构筑物,可直接向所属镇(街道)评审委员会申请补办不动产权手续。

       第六条  申请人为土地使用权人。

       申请人可到镇(街道)评审委员会提出补办手续申请。镇(街道)评审委员会对项目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组织评审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审核确认该项目补办资格。申请人需提供的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一)土地使用权人主体信息证明材料;若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同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二)符合补办资格的证明材料(由镇(街道)“6+X”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并已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需提供《违法建(构)筑物纳入监管审批表》以及申请人、监管主体与监管公司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

       (三)填报《南海区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建构筑物补办不动产权手续申请表》;

       (四)提供已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关证明材料。

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由镇(街道)评审委员会在建构筑物所在地社区(村)公告15个工作日,经公告无异议的,出具《同意受理补办不动产权手续通知书》。

       公告期间可同步办理不动产测绘、用地及建设现状审查、房屋可靠性鉴定、建筑消防安全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等手续。

       第七条  不动产测绘。此前已出具与历史建构筑物现状一致的不动产测绘报告的视为已办理该项流程手续,可直接进入下一步办理流程。

原状测绘后有整改变动的历史建构筑物,申请人应当再次自行委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对历史建构筑物进行测绘(整改后测绘),并出具不动产测绘报告。

       第八条  用地及建设现状审查。自然资源部门对建构筑物用地合法性情况进行审查,对建设现状进行现场核查,对申请人提交的不动产测绘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与备案,并出具《建设工程用地审查及现状核查意见书》,作为补办不动产权手续的用地及规划证明材料。

       第九条  房屋可靠性鉴定。申请人应委托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的通过年度考评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历史建构筑物进行房屋可靠性鉴定。可靠性鉴定结论为Ⅰ或Ⅱ的民用建筑以及可靠性鉴定结论为一或二级的工业厂房,视为房屋结构安全的房屋。

       第十条  建筑消防安全评估。申请人能够提供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的,可直接进入下一步办理流程。

未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的,申请人应委托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按历史建构筑物现状是否满足消防安全使用要求开展评估,取得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纸质消防安全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环境影响评价。申请人自行对照《广东省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年版)》(简称《豁免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9月1日实施)》及《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

       (一)纳入《豁免名录》的建设项目,无需办理环评手续;

       (二)未纳入《豁免名录》的建构筑物,按环评等级编制环评报告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未纳入《豁免名录》但需办理登记的建构筑物,由申请人自行登录“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填报登记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  补办手续复核。已完成上述第七条至第十二条手续的,由镇(街道)评审办在《珠江时报》上公告相关情况(包括申请人信息、建构筑物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成时间等),公告期限为15个工作日。经公告无异议的,镇(街道)评审办根据不动产测绘、用地及建设现状审查、房屋可靠性鉴定、建筑消防安全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等结果,汇总形成《南海区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建构筑物补办不动产权手续审批表》,连同上述各项证明材料报区评审办。

       区评审办提请召开区评审委联席会议,经会议复核通过后,出具同意补办意见。

       第十三条  审核不通过的后续处置。区或镇(街道)评审委员会经审核不同意补办且尚未经执法部门查处的历史建构筑物,须由执法部门补立案查处并出具处罚决定书后再提交至镇(街道)班子会研究讨论是否纳入监管;区或镇(街道)评审委经审核不同意补办且执法部门已立案查处并出具处罚决定书的历史建构筑物的,可直接提交至镇(街道)班子会研究讨论是否纳入监管。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

       (一)处罚主体及内容。补办手续复核通过后,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二)处罚标准。以所在镇(街道)评审办出具《同意受理补办不动产权手续通知书》时佛山市适用的土建工程造价为标准,处以建筑物土建工程造价7%的罚款。

       第十五条  不动产登记。由申请人向镇(街道)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权籍调查并完成后,提交如下资料申请不动产登记: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土地权属证明;

       (三)不动产权籍调查报告(含不动产测绘报告);

       (四)《建设工程用地审查及现状核查意见书》;

       (五)房屋可靠性鉴定报告;

       (六) 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消防安全评估报告;

       (七)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如需要);

       (八)公告证明材料;

       (九)已接受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

       (十)南海区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建构筑物补办不动产权手续审批表;

       (十一)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料。

       第十六条  强化历史建构筑物监督管理机制。建立《佛山市南海区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建设项目评审补办不动产权项目台账》(简称《补办项目台账》),对补办的历史建构筑物进行造册登记,各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对纳入台账里的历史建构筑物依法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加强专项评估中介监管。建立健全诚信监督机制,中介服务机构存在恶意串通、欺诈造假办理补办手续的,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取消在我区补办技术服务资格并予以公示,以该中介服务机构名义提交的所有评估报告、意见,区主管部门后续一律不予受理,造成的相关损失由该机构自行承担。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实施(或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强化申请人诚信约束机制。加强对申请人的诚信管理,补办手续中存在恶意串通、欺诈造假等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申请人法律责任。依法严肃查处违规补办的历史建构筑物,对于存在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欺诈造假等问题的历史建构筑物,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注销证书,相关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中止补办流程,由区评审办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不再受理该历史建构筑物的补办申请。

       第十九条  释义。

       (一)本办法所指产业类建构筑物,包括生产经营性和商业、办公类建构筑物。生产经营性建构筑物,是指厂房、仓库等实际用于工业生产或货物储藏等用途的建构筑物及生活配套设施。商业、办公类建构筑物,是指实际用于商业批发与零售、商业性办公、服务(含餐饮、娱乐)、旅馆、商业性文教体卫等盈利性用途的建构筑物及生活配套设施。

       (二)本办法所指公共配套类建构筑物,主要指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管理设施。市政公用设施指道路、公交站场、环卫设施及相应的建构筑物,公共管理设施主要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行政管理和社区服务等设施。

       (三)建构筑物权属人应与土地使用权人保持一致。

       (四)区镇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从优兼从简”的原则,采取便捷高效的方式办理相关手续。

       (五)已成功补办不动产权手续的历史建构筑物,属地镇(街道)查治办应将其从监管名单内剔除。

       (六)区评审委将审核结果抄告原作出拆除决定的执法部门进行销案。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违法建筑工程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2015〕38号)同步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已进入补办流程的,可按原政策继续办理。

       (八)本办法解释权归区评审办所有。


       

         附件1—4.docx




  政策解读:http://www.nanhai.gov.cn/fsnhcgj/gkmlpt/content/4/4635/post_4635628.html#2325


  图片解读:http://www.nanhai.gov.cn/fsnhq/zwgk/fggw/zcjd/tpjd/content/post_47919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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