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促进千灯湖创投小镇产业集聚扶持办法(2020年修订)

来源:佛山市南海区金融业发展办公室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0-08-04 10:01:03

  第一条  千灯湖创投小镇(以下简称“创投小镇”)是佛山市政府依托广东金融高新技术服务区的产业金融优势,在金融高新区核心区内重点打造的创业创投特色的产业小镇,主要定位为珠江西岸创业投资中心重要的物理载体。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7〕62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科技厅 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加快特色小(城)镇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发改区域〔2017〕438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打造珠江西岸创业投资中心工作方案的通知》(佛府办函〔2017〕345号)、《佛山市南海区打造“千灯湖创投小镇”工作方案及佛山市南海区打造“千灯湖创投小镇”实施方案》(南府办函〔2017〕2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快创投小镇的建设推进和产业集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包含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在创投小镇规划范围内注册登记的法人机构或合伙企业,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投资资金,投资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为主营业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完成后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指其基金管理机构在创投小镇规划范围内注册登记,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从事包括股票、债券、期货、期权、量化、对冲、基金份额等证券相关的投资,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设立完成后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其他投资类基金,是指其基金管理机构在创投小镇规划范围内注册登记,以公开募集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主要包括公募基金等,并符合《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文件相关规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金管理机构,是接受上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投资类基金的投资资金委托,规范管理运营基金的企业。对受托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机构,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模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规模,分别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实际募资规模(实缴注册资本)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受托管理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实际募资规模(实缴注册资本),其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实缴资金募集账户及资金托管账户必须开立在具有托管资质的金融机构在南海区的分支机构。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投资类基金的规模,是指其基金管理机构实际管理所有产品的交易管理总规模在申报月前三个月的日均资产规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证券交易账户必须开立在南海区内有经纪交易资质的金融机构。

  第八条  对注册登记在创投小镇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投资类基金,按其规模给予其基金管理机构相应落户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模达到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按规模的1%给予奖励,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对规模达到50亿元、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大型、特大型单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分别给予奖励3000万元人民币及5000万元人民币(含按照前款政策已获得奖励金额)。

  上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奖励按单一基金核算,同一管理机构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并应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要求。

  (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规模达到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按规模的0.5%给予奖励,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三)其他投资类基金:规模达到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按规模的0.5%给予奖励,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给予奖励:

  (一)仅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但其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未在创投小镇范围内注册登记的,按照落户奖励的50%给予奖励;

  (二)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且其基金管理机构在创投小镇范围内注册登记的,按照落户奖励的100%给予奖励;

  (三)基金满足要求申请落户奖励后基金管理机构迁入创投小镇的,可按照本条第二款政策申请剩余奖励;

  (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迁入创投小镇的,按照迁入后新增(基金增资)实际募资规模申请奖励。

  第十条  对注册登记在创投小镇的基金管理机构及基金,按其规模给予物业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一)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投资类基金的基金管理机构,规模分别达到1亿元/2亿元/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给予前3年50%租金补贴。

  (二)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投资类基金的基金管理机构,规模分别达到3亿元/10亿元/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给予前3年100%租金补贴。

  (三)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投资类基金的基金管理机构,规模分别达到5亿元/20亿元/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给予前5年100%租金补贴。

  (四)通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租赁物业入驻创投小镇办公的,单只基金规模分别达到3亿元/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给予前3年50%/100%租金补贴。

  (五)上述物业补贴可逐级申请,如上述各级的物业补贴实施过程中,基金管理机构规模发生增长或减少的且达到其他级别的补贴标准,则在下一自然年度起按照新的层级给予物业补贴奖励。

  第十一条  对注册登记及实际办公地址在创投小镇范围内,与创投小镇业态相关的行业协会,给予前5年100%物业租金补贴,享受补贴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

  第十二条  对注册登记在创投小镇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投资类基金及其基金管理机构,自获利年度起,前5年按其对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给予100%奖励。

  对注册登记在创投小镇的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自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获利年度起,前5年按其退出所得对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给予100%奖励。 

  第十三条  对注册登记在创投小镇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经南海区政府部门认定的人才团队、高新技术企业、“隐形冠军”企业、上市后备企业、孵化器项目达到一定规模,按累计实际投资额每达到5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给予其基金管理机构投资奖励10万元人民币,奖励总额累计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  对注册登记在创投小镇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佛山市内企业(除第十三条企业类型)达到一定规模和年限,按累计实际投资额给予基金管理机构投资奖励:

  (一)对佛山市企业(除南海区外)累计实际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且满2年,给予投资奖励30万元人民币;累计实际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且满2年,给予投资奖励75万元人民币;累计实际投资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且满2年,给予投资奖励200万元人民币。

  (二)对南海区企业累计实际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且满2年,给予投资奖励60万元人民币;累计实际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且满2年,给予投资奖励150万元人民币;累计实际投资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且满2年,给予投资奖励400万元人民币。

  (三)上述投资奖励可逐级申请,达到下一级申请标准将给予差额奖励。

  (四)上述投资奖励对本办法有效期前已注册登记在创投小镇规划范围内的符合相关要求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自本办法有效期起新增投资额及时间满足上述规定要求的,给予对应投资奖励。

  第十五条  对注册登记在创投小镇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投资类基金以及基金管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可根据南海区人才分类认定及奖励政策申请相应的人才奖励。

  第十六条  对注册登记在创投小镇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投资的项目(股份占比5%以上,投资时间1年及以上)在广东股权交易中心主板成功挂牌并完成股份制改造的,每个成功项目相应给予其基金管理机构10万元人民币奖励。

  第十七条  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投资类基金涉及南海区政府引导基金、财政资金、区级或以下国有资本参与出资的,应剔除上述出资部分的投资额再行申请相关奖励扶持。

  第十八条  区政府设立千灯湖创投小镇产业集聚扶持资金,区金融办每年编制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区财政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支付上述各项扶持的补贴费用。区金融办每年定期组织千灯湖创投小镇产业集聚扶持资金的申报,符合条件的扶持主体通过佛山扶持通平台申请,区金融办审核通过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流程拨付资金。

  第十九条  对获得奖励或补贴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投资类基金,不得在存续期内将注册地迁出创投小镇,否则须退还全部奖励或补贴。

  对获得奖励或补贴的基金管理机构,自获得最后一笔奖励或补贴之日起10年内若迁出创投小镇或抽逃注册资本,须退还全部奖励或补贴。

  第二十条  对同类奖励或补贴事项符合南海区其他扶持政策的,可选择其中之一进行申请;对已获得其他扶持政策的,不可申请本办法同类奖励或补贴事项。

  第二十一条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从南海区辖区范围内迁入创投小镇的,仅可申请第十条扶持办法。

  第二十二条  达到上述奖励补贴申请条件的扶持对象,应于满足条件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过期视为放弃。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授权区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在此期间符合条件的扶持对象在存续期内可申请相应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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