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及退役安置等费用发放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19-12-11 15:19:59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延续《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和退伍安置有关事项的通知》(南府〔2013〕179号)的文件精神,南海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起草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及退役安置等费用发放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按《佛山市南海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要求,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如有相关意见建议,请于2019年12月11日至12月17日通过以下方式提交:1、发送电子邮件到328710269@qq.com;2、到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新四路1号南海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东楼一楼移交安置与就业创业科提交书面意见。联系人:杨立辉,联系电话:86399608。

     

    附件: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及退役安置等费用发放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佛山市南海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2019年12月11日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及退役安置等费用发放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区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深化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健全退役士兵安置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我区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及退役安置等费用发放的管理办法。

一、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发放

(一)发放对象

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退役士兵必须是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在部队办理自主就业手续并已领取一次性退役金,符合当年度我区接收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

(二)发放标准

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标准按统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我区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的100%计算。

退役士官:从服满义务兵年限后第1年算起,每多服役1年,在义务兵补助金基础上增发8%(即按应发义务兵补助金的8%标准增发)。

(三)资金筹集渠道

一次性经济补助由区、镇(街道)按1∶1的比例负担。

(四)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程序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办理报到手续后的60日内,向镇(街道)社工局领取《佛山市南海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申请表》并填写(见附件1),镇(街道)社工局审核后,制定《佛山市南海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申请汇总表》(见附件2)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和镇(街道)每年提前做好相关预算,确保退役士兵提交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申请后在90天的工作日内将相关一次性补助经费发放到位。

二、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有关费用发放

发放对象为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一)待安排工作期间的生活补助费

在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照人社部门提供的佛山市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及时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补助费。

(二)待安排工作期间的社保接续

     退役士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以其在军队服役最后年度的缴费工资为基数,按20%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作为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所需费用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每年做好财政资金预算进行支出。退役士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按规定参加安置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足额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退役士兵个人缴纳。

     三、自谋职业

     (一)发放对象

     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回到地方后又放弃工作安排自谋职业的,经本人申请确认后,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并享受待安排工作期间的生活补助和社保接续。

     (二)发放标准

     我区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选择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我区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的200%计算,并根据军龄适当补助,从服役第三年起每增加一年增发退役义务兵一次性安置费的10%,并按区社保部门提供的标准发放退役后次年的养老保险费。

     按照国家最新政策标准,符合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放弃安排工作待遇的发放标准:按照其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应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我区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之和的80%,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同时按规定享受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三)资金筹集渠道

     一次性经济补助由区、镇(街道)按1∶1的比例负担。

     (四)发放程序

     选择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退役士兵,需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领取《佛山市南海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就业补助申请表》(见附件3)填写并和政府签订《佛山市南海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见附件4)。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后,制订《佛山市南海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就业补助汇总表》(见附件5)发至镇(街道)。镇(街道)于90天的工作日内将安置费发放到位。

     由区、镇(街道)按1∶1的比例负担的费用由镇(街道)对接做好发放工作,并在费用发放后将相关凭证复印件送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留档。

     本管理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执行,我区之前有关退役士兵安置费用发放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佛山市南海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申请表

           2.佛山市南海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申请汇总表

           3.佛山市南海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就业补助申请表

           4.佛山市南海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

           5.佛山市南海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就业补助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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