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及退役安置等费用发放的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0-04-23 09:52:29

相关文件链接:http://www.nanhai.gov.cn/fsnhq/zwgk/xxgk/xxgkml/qrmzf/gzwj/gfxwj/content/post_4291075.html     


    一、政策出台依据和意义

   为贯彻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的相关要求,真正把党和国家关心关爱退役士兵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提高退役士兵的获得感、荣誉感,保障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创造良好条件,结合我区的实际,对我区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及退役安置等费用的发放类型、标准、流程、时限进行了全面规范。

    二、政策发放对象

    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符合当年度我区接收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

    三、费用发放标准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标准

    1.义务兵:按统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我区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0%计算。

    2.退役士官:从服满义务兵年限后第1年算起,每多服役1年,在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基础上增发8%(即按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8%标准增发)。退役士官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即按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4%标准增发),超过6个月不满一年的按照1年计算。

    (二)符合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的费用发放标准

    1.待安排工作期间的生活补助费:按照人社部门提供的佛山市上年度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及时发放退役士兵生活补助费。

    2.待安排工作期间的社保接续:退役士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间,以其在军队服役最后年度的缴费工资为基数,按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缴纳养老保险费,所需费用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每年做好财政资金预算进行支出。退役士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按规定参加安置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足额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退役士兵个人缴纳。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的社保接续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的文件要求,新管理办法中特增加此项内容,予以明确,有利于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三)符合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选择灵活就业(自谋职业)的有关费用发放标准

    按统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我区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的200%计算,并根据军龄适当补助,从服役第三年起,每增加一年增发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10%。同时,按区社保部门提供的标准发放退役后次年的养老保险费。

    四、申报流程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办理报到手续后的60日内,携带居民身份证、退伍证、银行卡到所属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中心领取并填写《南海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申请表》。确保退役士兵提交申请后,在90个工作日内领取到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二)符合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办理报到手续后,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发放待安排工作期间的生活补助费,并对养老、医疗保险进行接续。

    选择灵活就业(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需携带个人身份证、退伍证、银行卡等资料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领取《佛山市南海区符合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自愿放弃安排工作选择灵活就业申请表》,签订《南海区符合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选择灵活就业(自谋职业)协议书》,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将于90个工作日内将费用发放到位。

    五、规范管理

    (一)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不再享受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

   (二)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自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开出安置介绍信15个工作日内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不再享受政府安排工作待遇,也不享受灵活就业(自谋职业)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次年养老保险费和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

   (三)自《管理办法》下达之日起,有效期至2025年4月11日,我区之前有关退役士兵安置费用发放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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